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资助对象: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资助内容: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
资助标准: 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注意事项: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操作方法: 自治区对到我区县级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即: 3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学生,自治区属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艰苦边远地区包括: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六类艰苦边缘地区,一类区宁夏有11个: 银川市: 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 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 沙坡头区、中宁县。三类区宁夏有8个:吴忠市: 盐池县、同心县;固原市: 原州区、西吉县、降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中卫市: 海原县。
基层单位审批条件与要求:
1.部分特殊行业:乡(镇、街道) 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 (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属于基层单位予以批准。
2.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 、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3.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申请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三)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宁夏银行帐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四)任职单位的连续3 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
(五)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六)任职单位为企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
注意:每年秋季学期材料报送的时间截止当年11月底,春季学期申请时间截止当年5月底。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西路宁夏大学贺兰山校区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德勤楼六楼601室)
邮编:750021
咨询电话:0951-2061878
附件: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